2月2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簽署了《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總局令第74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全文如下:一、 必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制,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二、 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三、 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四、 必須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銜接的應急預案,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五、 必須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并定期組織考核。六、 必須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崗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要點,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標識,并確保逃生通道暢通。七、 必須落實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八、 必須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并按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九、 必須每年對應急投入、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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